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的调整对象即保护范围是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物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巴黎公约》的基本目的是保证某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在所有其他成员国都得到保护。
2.《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86年)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是关于著作权保护的国际条约,1886年9月9日制定于瑞士伯尔尼。1992年10月15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现行《伯尔尼公约》的核心是每个缔约国都应自动保护在伯尔尼联盟所属的其他各国中首先出版的作品和其作者是上述其他各国的公民或居民的未出版的作品。
3.《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年)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签订于1891年,是用于规定、规范国际商标注册的国际条约。马德里体系中的成员国和组织目前已超过100个。马德里体系是针对全球商标注册和管理的解决方案,既方便又划算:只需提交一份申请,缴纳一组费用,便可在多达128个国家申请保护。通过一个集中化的系统,就可变更、续展或扩展全球商标。
4.《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1925年)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以下简称《海牙协定》)自签订后做过多次修订。《海牙协定》主要内容为:具有任何一个海牙联盟成员国国籍或在该国有住所或经营所的个人或单位都可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sa -tion ,WIPO)国际局提出一次国际申请,以在任何缔约方获得外观设计保护。
5.《专利合作条约》(1978年)
《专利合作条约》是于1970年签订的在专利领域进行合作的国际性条约,于1978年生效。该条约对专利申请的受理和审查标准作了国际性统一规定。在成员国范围内,申请人只要使用一种规定的语言在一个国家提交一件国际申请,并在申请中指定要取得专利保护的国家,就产生了分别向各国提交了国家专利申请的效力。该条约规定的申请程序简化了申请人就同样内容的发明向多国申请专利的手续。
6.《商标法条约》(1994年)
《商标法条约》于1994年10月27日在日内瓦签订,并于1996年8月1日生效。该条约对商标注册程序进行了原则规定,主要包括主管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商业注册证明,申请人可以在一份申请书上申请多个类别的注册以及变更、转让,注册及续展注册的有效期统一为10年,不必就每一份申请提交一份代理人委托书,不得对签字要求进行公证、认证、证明、确认。该条约极大简化了申请人在各成员国进行申请注册的程序。
7.《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1995年)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Agreement onTrade -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TRIPs)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定。该协定保护的范围包括:版权及相关权、商标、地域标识、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商业秘密等七种知识产权,规定了最低保护要求;协定还涉及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问题,规定和强化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有条件地将不同类型的成员加以区别对待。该协定的宗旨是促进对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范围内更充分、有效的保护,以使权利人能够从其创造发明中获益,受到激励,继续在创造发明方面努力;减少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扭曲与阻碍,确保 TRIPs的实施及程序不对合法贸易构成壁垒。
8.《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1996年)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以下简称《WIPO版权条约》)是《伯尔尼公约》下的一项特别协定,涉及在数字环境中保护作品及其作者的权利。除了《伯尔尼公约》承认的权利外,作者还被赋予某些经济权利。该条约主要内容包括:1.在保护客体方面,《WIPO版权条约》版权保护的客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计算机程序;二是数据或数据库编程。2.在权利方面,《WIPO版权条约》新增加了向公众传播的权利,作者有权许可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这些作品。3.在技术措施的义务方面,《WIPO版权条约》要求缔约各方在法律中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或法律准许,规避(包括破解)由权利人为实现版权保护而采取的技术措施为侵权行为。4.在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方面,《WIPO版权条约》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去除权利管理的电子信息属侵权行为;未经许可发行、广播、向公众传播明知已被未经许可去除或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或复制品也属于侵权行为。
9.《专利法条约》(2000年)
《专利法条约》于2000年6月在日内瓦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旨在协调国家专利局和地区专利局的形式要件并简化取得和维持专利的程序。其规范的主要内容有:1.取得申请日的要件和避免申请人因未满足形式要求而失去申请日的有关程序;2.适用于国家和地区专利局的一套单一的国际标准化形式要求,该要求与《专利合作条约》的形式要求一致;3.各局均应接受的标准申请表格;4.简化的审批程序;5.避免申请人因未遵守期限而非故意丧失权利的机制;6.适用电子申请的基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