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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海外纠纷应对指导丨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四)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规则(27) 政策类型: 政策解读类
发文单位: 青岛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发布时间: 202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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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青岛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推出“海外纠纷应对指导”微信公众号专栏,为企业提供政策速递、风险预警、案例解析、维权指引等全链条服务,本期推送《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指南》——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规则,助力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和企业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规则

(一)主要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首要渊源。参与跨境贸易时,各主体须遵守国际条约及当地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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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的调整对象即保护范围是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物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巴黎公约》的基本目的是保证某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在所有其他成员国都得到保护。

2.《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86年)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是关于著作权保护的国际条约,1886年9月9日制定于瑞士伯尔尼。1992年10月15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现行《伯尔尼公约》的核心是每个缔约国都应自动保护在伯尔尼联盟所属的其他各国中首先出版的作品和其作者是上述其他各国的公民或居民的未出版的作品。

3.《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年)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签订于1891年,是用于规定、规范国际商标注册的国际条约。马德里体系中的成员国和组织目前已超过100个。马德里体系是针对全球商标注册和管理的解决方案,既方便又划算:只需提交一份申请,缴纳一组费用,便可在多达128个国家申请保护。通过一个集中化的系统,就可变更、续展或扩展全球商标。

4.《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1925年)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以下简称《海牙协定》)自签订后做过多次修订。《海牙协定》主要内容为:具有任何一个海牙联盟成员国国籍或在该国有住所或经营所的个人或单位都可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sa -tion ,WIPO)国际局提出一次国际申请,以在任何缔约方获得外观设计保护。

5.《专利合作条约》(1978年)

《专利合作条约》是于1970年签订的在专利领域进行合作的国际性条约,于1978年生效。该条约对专利申请的受理和审查标准作了国际性统一规定。在成员国范围内,申请人只要使用一种规定的语言在一个国家提交一件国际申请,并在申请中指定要取得专利保护的国家,就产生了分别向各国提交了国家专利申请的效力。该条约规定的申请程序简化了申请人就同样内容的发明向多国申请专利的手续。

6.《商标法条约》(1994年)

《商标法条约》于1994年10月27日在日内瓦签订,并于1996年8月1日生效。该条约对商标注册程序进行了原则规定,主要包括主管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商业注册证明,申请人可以在一份申请书上申请多个类别的注册以及变更、转让,注册及续展注册的有效期统一为10年,不必就每一份申请提交一份代理人委托书,不得对签字要求进行公证、认证、证明、确认。该条约极大简化了申请人在各成员国进行申请注册的程序。

7.《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1995年)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Agreement onTrade -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TRIPs)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定。该协定保护的范围包括:版权及相关权、商标、地域标识、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商业秘密等七种知识产权,规定了最低保护要求;协定还涉及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问题,规定和强化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有条件地将不同类型的成员加以区别对待。该协定的宗旨是促进对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范围内更充分、有效的保护,以使权利人能够从其创造发明中获益,受到激励,继续在创造发明方面努力;减少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扭曲与阻碍,确保 TRIPs的实施及程序不对合法贸易构成壁垒。

8.《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1996年)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以下简称《WIPO版权条约》)是《伯尔尼公约》下的一项特别协定,涉及在数字环境中保护作品及其作者的权利。除了《伯尔尼公约》承认的权利外,作者还被赋予某些经济权利。该条约主要内容包括:1.在保护客体方面,《WIPO版权条约》版权保护的客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计算机程序;二是数据或数据库编程。2.在权利方面,《WIPO版权条约》新增加了向公众传播的权利,作者有权许可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这些作品。3.在技术措施的义务方面,《WIPO版权条约》要求缔约各方在法律中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或法律准许,规避(包括破解)由权利人为实现版权保护而采取的技术措施为侵权行为。4.在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方面,《WIPO版权条约》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去除权利管理的电子信息属侵权行为;未经许可发行、广播、向公众传播明知已被未经许可去除或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或复制品也属于侵权行为。

9.《专利法条约》(2000年)

《专利法条约》于2000年6月在日内瓦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旨在协调国家专利局和地区专利局的形式要件并简化取得和维持专利的程序。其规范的主要内容有:1.取得申请日的要件和避免申请人因未满足形式要求而失去申请日的有关程序;2.适用于国家和地区专利局的一套单一的国际标准化形式要求,该要求与《专利合作条约》的形式要求一致;3.各局均应接受的标准申请表格;4.简化的审批程序;5.避免申请人因未遵守期限而非故意丧失权利的机制;6.适用电子申请的基本规则。


(二)主要区域规则

区域规则旨在促进成员方之间的合作,为成员方提供了应遵守的条约规定。对区域规则的熟悉有助于跨境电商企业开拓重点国家和地区市场,更好地适应全球市场的竞争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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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盟地区(1993年)

(1)欧盟成员国

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克罗地亚、丹麦、爱尔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瑞典、芬兰、马耳他、塞浦路斯、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共27个成员国。

(2)管辖规则

欧洲法院是欧盟的最高法院,负责解决会员国之间的争议。欧盟法律优先于各成员国法律,欧洲法院的裁决对欧盟会员国具有效力。2012年欧盟通过的《布鲁塞尔条例I(修订版)》是当前适用于欧盟成员国关于民商事争议管辖权的重要立法。一般管辖权规则:指法院对本地被告享有对针对该被告的任何类型的民事诉讼进行审理并作出有约束力裁决的权力。一般管辖权适用的例外:这里的一般管辖权例外指的是被告住所地法院应当或可以拒绝管辖权的情形,包含强制性例外和任意性例外两种情况。其中,强制性例外是指:(1)其他法院享有排他性管辖权的,包括不动产所有权或租赁权的诉讼、有关宪法上有效性的诉讼、关于公共注册有效性的诉讼、关于知识产权注册和有效性的诉讼,以及涉及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诉讼;(2)当事人就争议事项通过有效协议排他性地选择被告住所地之外的成员国法院管辖的;(3)在案件涉及在不同成员国有住所的多个被告、原告就相同当事人和诉因在多个成员国法院诉讼的情况下,除先受理的法院之外,其他被告所在地法院应拒绝管辖或中止诉讼。任意性例外是指依据《布鲁塞尔条例I(修订版)》第七条设立的7种特别管辖权,允许原告在特定条件下选择被告住所地之外的法院起诉。

英国于2020年1月31日正式脱欧,根据脱欧协议第86.2款,欧洲法院仍具有就英国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提出的请求作出先行裁决的管辖权。

(3)欧盟知识产权局

2016年3月23日起,原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更名为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欧盟知识产权局负责欧盟商标和外观设计的注册和管理,总部设于西班牙阿利坎特。

(4)欧盟跨境电商相关法律法规

欧盟关于跨境电商主要的法律法规包括《电子商务指令》(E - lectronic Commerce Directive)和《数字服务法》(Digital  Serv-ice Act ,  DSA)。欧盟《电子商务指令》又称欧盟2000/31/ec号指令,于2000年6月生效,为电子商务设立了基本法律框架。该指令规范了B2B各类主体间的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涉及电子合同、电子签名和认证、网上支付、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税收、消费者权益保护及司法救济手段等。

欧盟《数字服务法》于2022年11月16日生效,规定了在线市场商家可追溯性的义务,以帮助识别销售非法商品的卖家。根据《数字服务法》的规定,在线平台应广泛采取提高透明度的措施,包括提高广告来源、数据访问以及推荐算法的透明度,以及平台如何收集、使用和保护消费者数据以及将竞争对手的业务信息与自身业务隔离开来的透明度。

欧盟于2020年通过《电子商务指令》,涉及特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通知—删除规则”的规定。在《电子商务指令》法律框架范围内,各成员国可依据各自法律设置具体流程或提出特别要求。2001年欧盟发布的《信息社会著作权指令》第8.3条规定:成员国应保证权利人有资格申请禁令制止中间服务商因第三方利用其服务侵犯版权或相关权利。2004年欧盟颁布《欧洲知识产权执行指令》,明确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请求,要求实施侵权的网络用户停止侵权。2019年的《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第十七条针对以营利为目的,为大量用户上传内容提供存储、组织和推广服务的在线内容分享服务商提出了更为严格的免责事由和相应例外情形,要求在线内容分享服务商在迅速删除或断开侵权连接后还应尽最大努力确保侵权内容不再被用户上传,方可免除责任。于2024年实行的欧盟《数字服务法案》旨在加强用户在线安全,并促使相关企业对有害内容、虚假信息、广告跟踪行为和反竞争行为等承担法律责任。一旦被认定违反了法案,相关企业将面临最高可达全球营业额6%的罚款。该法案对在线平台和搜索引擎的义务作出了一系列严格规定。例如,对于超大在线平台或搜索引擎来说,其有义务认真识别、分析和评估因其服务的设计和运作而在欧盟产生的任何系统性风险,并制定符合基本权利的减缓措施。

2.《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地区(2022年)

东盟2012年发起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  RCEP)于2022年1月1日生效。该协定的成员国包括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10国(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共15个,覆盖世界近一半的人口和近三分之一的贸易量。

RCEP共20个章节362条,主要包括关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市场准入、贸易便利化、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竞争政策、政府采购等内容。其中,第十一章“知识产权”共有83个条款和2个附件,是RCEP内容最多、篇幅最长的章节。该章节明确了知识产权“两元”发展目标,一方面要求成员国提升本地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著作权、商标、地理标志、专利、外观设计、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反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制度作了高标准的框架性规定;另一方面平衡兼顾了不同发展阶段成员国的利益关切,在知识产权实施与救济方面明确了民事救济、边境措施、刑事救济、数字环境下的执法等程序性规则,给予部分国家过渡期和技术援助。




来源:智南针   责编:郭敬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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